解答:為推進寵物用獸藥上市,滿足寵物臨床用藥需求,已在國外注冊上市且完成Ⅲ期(田間)臨床試驗研究的寵物用獸藥產品,申請進口獸藥注冊時,缺少國外Ⅰ期或Ⅱ期臨床研究資料的,如產品中含有的藥物活性成分(API)在國內已作為獸藥或人藥使用,且有藥物安全性評價數據,可在國內補做Ⅰ期或Ⅱ期臨床試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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