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獸藥委托檢驗受理范圍
凡行政司法、獸藥監察等部門,因行政管理、監督檢查的需要,提出檢驗申請的按委托檢驗辦理,并依據法定標準進行的檢測。
二、委托檢驗應提交的資料
(一)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函(原件)
委托函中應寫明以下主要內容:申請檢驗的原因,送檢樣品標示的名稱及生產單位、送檢樣品批號及數量,要求檢驗的項目,委托單位及聯系人的詳細信息,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內容。
(二)委托方至少2名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或工作證原件。
(三)涉案的委托檢驗應附有關情況說明,必要時需提供有關單位文件。
三、申請委托檢驗對樣品的要求
(一)樣品數量要求
一般情況下,樣品數量應為一次檢驗用量的三倍。涉案等特殊情況下,經雙方商定,可酌情減量,但不得少于兩次檢驗用量。
(二)樣品狀態要求
樣品應包裝完整,有完整標簽,標簽內容應符合已批準的獸藥標簽設計樣稿。
(三)樣品效期要求
樣品剩余效期一般應滿足2個檢驗周期,已過效期或效期內不能滿足2個檢驗周期的樣品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