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監督檢驗受理范圍
農業農村部下達的獸藥質量監督、獸藥殘留檢測、獸醫器械監督抽查以及動物疫病的監測任務。
二、監督檢驗的分類
監督抽驗(包括跟蹤抽驗)、風險監測以及獸用生物制品批簽發抽檢。
三、獸藥監督檢驗對樣品及相關試劑、耗材的要求
樣品抽樣數量及要求應符合農業農村部下達的相關通知要求,樣品剩余效期應不少于6個月。凡注明檢驗所需試劑和生物活性材料的,生產企業應按照要求足量提供并附試劑清單(應標明名稱、規格、批號、數量、保存條件、生物學參數、有效期至等)和相關生物活性材料檢定報告。
四、提醒事項:
凡生物活性材料涉及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的,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運輸,確保生物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