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獸用生物制品復核檢驗受理范圍
農業農村部下達的申請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檢測。
二、檢驗用樣品:
(一)申請人應提供連續3個批次的樣品,每批樣品數量應至少為全部檢驗項目檢驗用量的3倍。
(二)樣品剩余效期應不少于6個月。
(三)樣品應包裝完整并貼有標簽,標簽應根據已批準的獸藥標簽設計樣稿進行印制。
三、檢驗所需相關試劑、耗材等:
檢驗需提供檢驗所需專用試劑(或配制SOP)、菌(毒、蟲)種、細胞、標準物質及其他所需生物活性材料和特殊實驗耗材等,以上材料均需滿足樣品檢驗2次用量。上述試驗材料若是由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提供的,申請人可不提供。
四、檢驗用資料:
(一)檢驗用資料須加蓋申請人公章(首頁及出現申請人名稱處均需蓋章,同時加蓋騎縫章)。
(二)獸用生物制品文號復核檢驗需提供如下資料:
1、申請人自檢報告原件一份;
2、每批產品抽樣單各一份;
3、試劑清單一份(應標明名稱、規格、批號、數量、保存條件、生物學參數、有效期至等);
4、檢驗專用菌(毒、蟲)種、細胞、標準物質以及生物活性材料還應提供檢定報告一份,涉及菌(毒、蟲)種的需提供承諾書一份。
五、檢驗時限:
獸用生物制品文號復核檢驗總時限為90個工作日,計時起點為簽訂《檢驗委托書》的日期,終點為簽發檢驗報告的日期。
因品種特殊及檢驗工作中的特殊情況,需要延長檢驗時限的,由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向農業農村部法規司提出暫停計時申請。
六、提醒事項:
(一)檢驗過程中不允許申請人與檢驗室及檢驗員私自溝通,檢驗問題和咨詢事宜由業務管理處負責統一溝通協調。
(二)凡生物活性材料涉及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的,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運輸,確保生物安全。
(三)申請人務必于送樣前5個工作日與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業務管理處聯系。